文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

发布者:文学院发布时间:2021-07-11浏览次数:410

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,规范大学生的请假行为,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、军训及院、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有效。

二、请假程序: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,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,按准假权限报批,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活动。请假期满应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,并附有关证明材料(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)。

三、准假权限:

(一)请假2天以内者,由辅导员批准;

(二)请假3天以上(含三天)至一周内者,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批准;

(三)请假一周以上者,由辅导员签署意见,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与学生处备案。

四、辅导员留有学生请假条存根。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在存根条上签名销假。

五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以旷课论处:

(一)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;

(二)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者;

(三)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;

(四)请病假没有医院诊断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;

(五)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;

(六)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。

六、辅导员应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旷课课时达到处分的,按《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》和《黄山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七、本规定自20219月起施行。由文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