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

发布者:文学院发布时间:2016-04-07浏览次数:677

第一章 总 则 

 

  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,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〔2005〕2号)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班主任是学院聘任并指派到学生班级,对学生在思想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进行教育、引导和管理的教师。
    第三条 班主任是学院全员育人工作的重要力量,班主任工作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,是学院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责任的基本途径。


第二章 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要求

 

    第四条 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执行学院规章制度,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,掌握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状况,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、专业思想教育、学业引导等,保障学生健康成长,培养学生专业素养。
    第五条 班主任主要工作职责如下:
    1、品德培养。熟悉本班学生的基本情况,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,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,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为学生的人生导航。
    2、学风建设。负责指导本班的学风建设,经常和上课教师保持联系,协助教师开展课堂考勤,深入班级听课,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,及时沟通教与学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和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,遵守学习纪律,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,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。
    3、专业指导。结合自身优势,指导学生了解学分制条件下主修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、基本情况、发展动态、社会需求,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、兴趣、爱好,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,并对学生选课、学习进程安排、发展方向选择、学习方法等进行指导,激励、引导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研究活动和专业实践活动,帮助学生巩固专业思想,掌握学习方法,提升学习能力,明确成才目标。
    4、完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安排的其他学生教育、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。
   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:
    1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政策,不断提高理论素质、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。
    2、每月深入一次学生宿舍,每学期与每位学生个别谈心不少于一次,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状况。
    3、每学期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的学生专业指导、学术引导活动,每月深入一次学生教室听课。
    4、及时向学院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、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 5、接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直接领导和所带班级辅导员的协调,参加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例会,列席学院有关研究学生工作的会议,及时贯彻落实校、院对学生工作的要求和安排。
    6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,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学生学习和成长成才中的作用。


第三章 班主任的选聘和管理

 

    第七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:
    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政治立场坚定,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;热爱学生工作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、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,关爱学生,品行端正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。
    2、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知识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、调研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。
    3、具备高等学院教师任职资格。
    4、身体健康,性格开朗。
    第八条 班主任由学院负责选聘,选聘结果报学生工作部(处)备案。
    第九条 每个学生行政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,非因特殊情况,班主任的任期不低于两年。
   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对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。
    第十一条 班主任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,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,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方法,熟悉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培训工作在学生工作部(处)的指导下,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。学院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,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。


第四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奖惩

 

    第十二条 学院为班主任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,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条件和精力用于学生工作。
   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10元/生/每年的标准发放班主任岗位津贴。
    第十四条 根据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,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。班主任的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。考核采取自我总结、学生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称职、不称职。考核结果存入业务档案,并作为评优评先、职称评聘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。
    学院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。
    副教授(含副教授)以下的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,原则上须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。对不服从安排、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不予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。 
   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不称职的班主任,取消班主任任职资格,不发班主任岗位津贴,暂缓或不予推荐评聘高一级职称。对在任职期间,玩忽职守、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较坏者,取消班主任任职资格,不发班主任岗位津贴,不予推荐评聘高一级职称。 
    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“优秀班主任”奖,并纳入学院表彰奖励体系。

第五章 附 则

 

   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方法另行制定。
   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实施细则。
   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文学院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